《财*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*策的通知财关税〔〕49号》
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,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,现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*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元提高至元,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0元提高至元。
二、完税价格超过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元年度交易限值,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,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,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,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,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,应按一般贸易管理。
三、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,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;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“网购保税+线下自提”模式。
四、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《财*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*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〕18号)有关规定执行。
五、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,财*部会同有关部门对《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》进行了调整,将另行公布。
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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