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大城乡居民朋友们:
按照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、财*局、税务局、教育局《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》(哈医保发〔〕45号)及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、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《关于做好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》(-号)等相关文件规定,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(9月1日--12月20日)已经结束,自12月21日--3月31日进入缴费延长期,现将延长期内缴费有关*策通知如下:
一、缴费延长期(12月21日至3月31日):在此期间参保缴费的,享受财*补助,待遇期为缴费次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。温馨提示大家的是:12月21日至12月31日内缴费的人员待遇期仍然是1月1日---12月31日。
二、其它缴费时段(4月1日至9月30日):在此期间参保缴费的,个人缴费元和财*补助资金元共计元全部由个人承担,一次性足额缴纳,且待遇期为缴费后3个月(含缴费当月)起至当年12月31日。
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(含90天)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,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。
三、缴费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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